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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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9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文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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