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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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170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柏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究為陳柏岳抑或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