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輔宣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輔宣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輔宣字第27號聲請人 江心惠 上列聲請人為辦理相對人華國任受監護宣告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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