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帛翰(原名:蔡伯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帛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帛翰(原名:蔡伯翰)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誤列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帛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查刑法第50條固於102年1月25日修正生效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而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無上開修正後條文第1項但書情形,法律變更不影響本案定執行刑要件,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附表:受刑人蔡帛翰(蔡伯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強制)│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5.19│101.05.1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6、315號│196、31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3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1.29│103.06.12││├─┼──────┼───────────┼───────────┼───────────┤│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3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2.25│103.06.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058號│4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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