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85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金玉 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4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1,0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又原告於113年8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收狀日可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所示之79,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前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彩霞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利息

17,699元

94年11月1日

104年8月31日

(9+304/365)

20%

34,806元

2

利息

17,699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8月6日

(84/365)

15%

23,712元

小計

58,518元

與本金21,097元合計

79,615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