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080號
原告 陳碧嬋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 律師
蔡杰廷 律師
被告 許玉蘋
原告與被告許玉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如下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就請求機車維修費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納裁判費之範圍,查上開相關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二、應陳報是否已有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已領取金額若干?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