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685號債權人 蕭涵翎 上列債權人蕭涵翎因與債務人 邊惠甫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涵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PN0000000、P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陳明系爭支票二紙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皆不得早於各紙之退票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