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吳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志榮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聲明第一項載:「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90萬7802元…」,查本件被告有四人,原告請求被告等各別賠償金額為何?抑或上開金額係由被告四人連帶負擔?此金額如何計算而來(各細項)?並請補詳盡原因事實、詳盡證據。
二、查起訴狀事實理由欄,並未提及有關「被告4 小邱 」部分,請先確認被告小邱正確手機號碼?或其他足以辨識人別之資料以供本院查詢(若需付費,原告需向查詢機關繳付)。
三、提出被告 黃國昇 之戶籍謄本(先行確認其年齡等、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其住所地址。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新後起訴狀繕本四份。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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