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蕭惠茹 被告 謝重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9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許筑婷法官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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