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5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竣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美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