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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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48號聲請人 宋秋江 上列聲請人因與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勞上字第76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陳君沛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