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簡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五四四號妨害婚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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