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謝明根 被告 陳維鴻 上列被告陳維鴻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41號竊盜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年度審簡字第328號),經原告謝明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