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1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希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大展 (原名 林鴻飛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自約定清償日計息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