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111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淑清
宋瑞臣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153號、113年度偵字第13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淑清、宋瑞臣涉犯妨害自由案件,因被告2人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2人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等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宜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