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479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怡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7年毒偵字3619號、107年撤緩毒偵字1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王怡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
一、王怡文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民國107年8月9日12時4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8月9日1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忠孝路口,經警持檢察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將其攔查到案,採尿送驗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㈡、106年9月5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73之46號住處,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9月7日上午11時05分許,為警持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尿送驗呈可待因、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王怡文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並無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坦認不諱,並有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事實一之㈠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事實一之㈡係犯同法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毒品均為施用行為吸收,不另論罪。無證據足證事實一之㈡分別施用一、二級毒品,依罪疑唯輕原則,被告稱同時施用為可採,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徒刑9月、10月、4月確定,後2罪經裁定應執行1年確定。前揭徒刑接續執行,105年8月11日期滿執行完畢,有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罪質相同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自92年起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刑罰感受力弱,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定加重其刑。
四、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施用毒品戕害自己身心健康,未侵害他人權益,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涉個人隱私,詳卷)、健康(105年曾因重病手術住院,105年12月出院後仍須持續療,涉個人隱私,詳卷附高雄長庚105年12月21日診斷證明書)、前科素行、查獲經過(經檢察官核發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尿、鑑定許可書)等一切情狀,暨被告因另案施用毒品在監執行(宣判前之前科表所載執行完畢日期:109年6月9日),加計本案刑期,已有相當期間令其反省戒毒。又施用毒品較不易於短期內戒除,若因短期內多次施用毒品就量處及合併酌定過高之刑,則相較於強盜、搶奪、竊盜、詐欺、販毒等犯罪,顯有輕重失衡之虞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及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宛凌、楊瀚濤起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主文│犯罪事實│├──┼─────────────────────┼──────────┤│1│王怡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柒月。│事實欄一之㈠││││107年審訴1479號、││││107年毒偵字3619號│├──┼─────────────────────┼──────────┤│2│王怡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捌月。│事實欄一之㈡││││107年審訴字1519號、││││107年撤緩毒偵字1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