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昭儀 訴訟代理人 吳玲慧 上訴人即被告江昭法定代理人吳玲慧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江巫桂櫻
江彥宏 江柏燁 江瑞家 江瑞敏 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大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1月10日以106年度家訴字第115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6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均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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