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七九號
自訴人 林添順 被告台南市政府代表人 張燦鍙
陳哲男 右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台南市政府(代表人張燦鍙、陳哲男)無故向台南市議會暨議員致函(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附件列八大罪狀,使自訴人林添順「心神」、「人格」受到甚大傷害,使自訴人不能在社會「立足」。是有觸犯刑法三百八十條「妨害秘密」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台南市政府之所在地為台南市,而自訴人指訴被告涉嫌犯罪之犯罪地亦係位於台南市,則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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