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97號
原 告 楊美枝
訴訟代理人 楊璧光
王正嘉
被 告 郭秀琴
訴訟代理人 楊吉弘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
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