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743號債權人 劉采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靜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債務人早於民國101年6月26日,即已遭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入新北○○○○○○○○,並於101年8月6日為「遷出國外」之註記,足見債務人於國內並無住居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本件向債務人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核屬不得發給支付命令者。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