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 葉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被告 陳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補正提出原告及被告陳婉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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