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政煌
程天馨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兼告訴人徐政煌、程天馨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上午9時28分宣判。
二、然因被告兼告訴人徐政煌、程天馨已達成調解,且均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本院考量上情, 兼衡 以被告及告訴人徐政煌、程天馨之利益,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