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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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35號原告黃○○(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沈鴛鴦 (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17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4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簡伶潔
法官黃郁姈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易 字第 431 號(112.12.14)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235 號裁定(113.01.31)【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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