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陳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支票一紙,經貴院112年司催字第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8月3日公告於貴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支票一紙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7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2年8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於113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毅麟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01 謝連進 嘉義市農會宣信分部112年7月30日100,000元FA0000000陳國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