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陳雅惠 被告 謝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不得與原告之配偶見面或連繫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3,800元【計算式:2萬800元+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曾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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