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成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成曄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成曄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徒刑如易科罰金│幣30,000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13日│106年12月2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速偵字第461號│偵字第794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豐交簡字第107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1日│107年5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豐交簡字第107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31號││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6日│107年6月11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56│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94│││48號│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