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9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顧慶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榮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沈柏村人相對人即債務人卓政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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