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凱中
(選任辯護人簡燦賢律師被告 曾思凱
(選任辯護人 李百峯 律師上列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均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二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楊峻宇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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