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債權人 吳東煒 法定代理人 吳善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鉉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①被繼承人 葉玉霞 之除戶戶籍謄本②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③繼承系統表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之聲明。
㈡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為新臺幣陸拾肆萬玖
仟參佰伍拾肆元,惟請求原因事實欄則稱係借款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參元,二者不一,請確認之。另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是倘上開超過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參元之部分為利息,則該部分依法應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若有特別約定,請併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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