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208號
抗告人即
相 對 人  王承賢
相對人即
聲 請 人  陳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
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
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前段、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所為原裁定於民國106年12月6日送達於抗告人,有
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抗告人遲至107年1月3日始行提起抗
告,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490條第
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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