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865號
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伍維洪
一、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石洛樺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85元,應繳
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