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865號

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伍維洪

一、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石洛樺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85元,應繳

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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