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緝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進富被告楊永彬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88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楊進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楊進富因被告楊永彬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由具保人楊進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司法警察前往拘提未果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應依法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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