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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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二號
聲請人甲○○ 邱水之 承受
戊○○邱水之承受丁○○邱水之承受丙○○邱水之承受相對人 邱文山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七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六二三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上字第三三八號、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二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二號、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0六號、本院七十九年度訴更字第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二二號、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二號、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三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三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五號、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更㈢字第三一號、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0三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六年度上更㈣字第六四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四號裁判確定,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合計為新台幣(下同)十七萬五千三百二十四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二百七十二元在內,確定為十七萬五千五百九十六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F0~T40
附表:本院七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六二三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萬八千元││├─────────┼─────────────┼──────────┤│郵票費用│二百八十四元││├─────────┼─────────────┼──────────┤│勘驗旅費│九百元││├─────────┼─────────────┼──────────┤│共計│一萬九千一百八十四元││└─────────┴─────────────┴──────────┘
附表: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二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萬七千元││└─────────┴─────────────┴──────────┘
附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二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複丈費│二萬零五百五十元│地政測量費用(下同)│└─────────┴─────────────┴──────────┘
附表:本院七十九年度訴更字第一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郵票費用│四百二十元││├─────────┼─────────────┼──────────┤│調查證據旅費│八百元││├─────────┼─────────────┼──────────┤│共計│一千二百二十元││└─────────┴─────────────┴──────────┘
附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二二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郵票費用│六百七十五元││├─────────┼─────────────┼──────────┤│調查旅費│四百二十五元││├─────────┼─────────────┼──────────┤│共計│一千一百元││└─────────┴─────────────┴──────────┘
附表: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五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萬七千元││├─────────┼─────────────┼──────────┤│郵票費用│二百六十九元││├─────────┼─────────────┼──────────┤│共計│二萬七千二百六十九元││└─────────┴─────────────┴──────────┘
附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二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郵票費用│一千一百十五元││├─────────┼─────────────┼──────────┤│調查旅費│八百五十元││├─────────┼─────────────┼──────────┤│共計│一千九百六十五元││└─────────┴─────────────┴──────────┘
附表: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三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郵票費用│二百九十七元││└─────────┴─────────────┴──────────┘
附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三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五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郵票費用│一千三百九十五元││├─────────┼─────────────┼──────────┤│調查旅費│一千七百元│二次勘驗現場旅費│├─────────┼─────────────┼──────────┤│複丈費│一萬零八百元││├─────────┼─────────────┼──────────┤│共計│一萬三千八百九十五元││└─────────┴─────────────┴──────────┘
附表: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郵票費用│一百十四元││└─────────┴─────────────┴──────────┘
附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更㈢字第三一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郵票費用│一千一百四十元││└─────────┴─────────────┴──────────┘
附表: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0三五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郵票費用│二百九十七元││└─────────┴─────────────┴──────────┘
附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六年度上更㈣字第六四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郵票費用│二千三百四十三元││├─────────┼─────────────┼──────────┤│調查旅費│八百五十元││├─────────┼─────────────┼──────────┤│複丈費│二萬一千六百元││├─────────┼─────────────┼──────────┤│評鑑費│三萬六千五百元│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高雄分會鑑定費│├─────────┼─────────────┼──────────┤│共計│六萬一千二百九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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