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五選任辯護人鄭和傑律師選任辯護人蘇新竹律師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 律師被告癸○○○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代表人甲○○被告甲○○男三被告穎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永良 )設台南市○○路一一八一巷一二六
身分證被告庚○○男五
住台南居台南身分證被告己○○男五
住台南身分證選任辯護人查名邦律師選任辯護人 邱銘峯 律師右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己○○、庚○○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均緩刑參年。甲○○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
癸○○○有限公司法人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罪,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穎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其負責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事實
一、穎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穎良公司)係生產泡棉之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周永良,乙○○則為實際負責人,與己○○為連襟關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間,二人與丙○○協議合夥投資在台南市○○路一一八巷一二六號穎良公司之廠區內,設置垃圾焚化爐,丙○○嗣因故退出合夥,乃由乙○○聘僱己○○為技術顧問,委由己○○繼續處理焚化爐之設置事宜,並雇用己○○之弟庚○○擔任穎良公司之司機並負責清運他廠之廢棄物接洽與收費。均明知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均應申請許可,並依許可文件所載之內容實施清除、處理。卻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利用穎良公司位於台南市○○路一一八一巷一二六號廠區只能用來處理自己工廠產生廢泡棉等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小型焚化爐(未達公告應申請設置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限值標準,不必申請設置許可),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起,意圖牟利之不法犯意,多次非法向台南縣市地區生產泡棉之賢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賢益公司)、啟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盟公司)、嘉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發公司)、毅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毅泰公司)承攬清運及處理廢泡棉,由庚○○駕駛貨車載運到穎良公司的小型焚化爐焚燒,數量太多不及焚燒的部分,則先後運到台南市○○街一七○號己○○所租用之土地,及台南市○○段二九四、二九五號乙○○家族所擁有之土地上非法堆置(因泡棉非易溶散逸之物,尚未達污染環境程度,此部分據趣訴)。另甲○○係癸○○○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以下簡稱薪傳公司台南分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其取得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上,所許可清運之廢棄物,並不包含焚化爐焚燒後所產生之灰渣,卻於八十九年六月起與穎良公司訂定契約負責清除穎良公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包括焚化爐試燒之廢泡棉爐灰渣,載往台南市城西里焚化爐掩埋。迄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十時,乙○○及己○○所僱用之不知情之臨時工 俞昭義彭瑞麟 (另為不起訴處分)在穎良公司的焚化爐於夜間違法焚燒廢泡棉時,為環保警察隊當場查獲,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自動檢舉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庚○○、己○○、周永良與甲○○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被告乙○○辯稱:「民國八十九年間己○○帶丙○○到我工廠來剛好碰到廢棄物清理的業者在清運廢棄物,己○○問我你工廠的廢棄物處理壹台多少錢,我說壹台八千到一萬二千元,並且說丙○○是在作高爾夫球桿頭的溶化,可以處理如果可以願意壹台四千元幫我們處理廢棄物,我說我們公司沒有資金可以購買焚化爐,而且是否焚燒以後會產生煙霧,造成環境污染還必須要問過我公司的環保顧問才可以決定,經過我詢問我公司的環保顧問以後,認為在三公噸以內是合乎法律規定的,但是不能營業,我問說可不可以出租土地,供人設置焚化爐,我的顧問說可以,所以我才把土地租給他。」、「八十九年間環保署警察去抓時,當時是我公司場地出租給被告己○○設置焚化爐處理我們公司的廢棄物,被告己○○承攬其他公司的廢棄物運到永安街的空地儲存,我還質問他是違法的,後來他還自己把一些廢棄物載到到我弟弟 周茂松 的土地上倒,公司是庚○○、己○○、丙○○他們三個人合夥經營的,我還是有責任,因為我將土地租給他們。」云云。被告庚○○辯稱:「我是穎良公司的司機,被告乙○○叫我載的是廢料,我沒有違法。」云云。被告己○○辯稱:「我不承認犯罪,本件從頭到尾都是穎良公司向環保局申請的,我是做機械的,是乙○○要我合夥處理穎良公司的廢棄物,後來八十九年五月一日乙○○概括承受,由他自己經營,我不知道他對外營業。」云云。被告被告穎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永良辯腫:「不承認犯罪,被告己○○是合夥人,我們公司場地稱給他,其他的事情我就不知到了。」云云。被告甲○○辯稱:「我去運送的是泡棉及他們經過熱熔處理過後的塑膠塊,是合法的廢棄物,我沒有犯罪。」云云。
惟查
(一)、被告甲○○對於違法清運灰渣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而依該公司所取得
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所載營業項目並未含灰渣等垃圾,並台南市政府(八九)南市廢消乙字𥭇零零肆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薪傳公司清運到台南市垃圾焚化廠之清運報表、過磅單、穎良公司廠外清理申報聯單、穎良公司與薪傳公司之清除契約書,行政環保署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稽查紀錄附卷可稽,所辨顯不可採,此部分罪證,堪予認定。
(二)、被告己○○於警訊與偵查中均坦承原先與乙○○合作要在穎良公司明興
路廠區經營焚化爐,月租是二萬五千元,處理費是每個月四萬元,只賺一萬五千元,乙○○說可以招攬下游廠商等語。核與證人丙○○亦證稱原先是要合作設置焚化爐,約定各投資一百萬元,焚燒公司廢料每台四千元,焚燒下游廠商廢料每台八千元,每天有六台量處理,後來因為評估收益不佳,故未投資等語,情節符。並有抗議書、存證信函、購買焚化爐之訂購合約書及應收帳款對帳單等附卷足憑。足認被告乙○○與己○○行為之初即有共謀合夥之犯意聯絡,而非如其等所辯「係租場地給己○○」或「係穎良公司之技術顧問」而已。其等二人所辯,亦顯無可採。且庚○○亦已擔承確有至賢益公司等家公司載運廢泡棉等情無訛,,又被告庚○○之名片上印製有「發泡棉廢棄專業處理」等字樣,足證被告乙○○、庚○○、己○○原先共同投資設置焚化爐,即準備招攬其他同業或下游泡棉廠商收費處理廢泡棉。另據證人賢益公司負責人洪貴賢、毅泰公司負責人壬○○、啟盟公司負責人辛○○、嘉發公司負責人戊○○等人均於偵審中到庭證稱:係穎良公司之江廠長等稱有焚化爐可焚燒廢泡棉,故前來載運他們公司的廢泡棉,並由被告庚○○載運等情無誤。被告薪傳公司負責人甲○○亦於瀕查中供稱永安街及建南段之廢泡棉係被告己○○及庚○○載運去的,他曾經見過,以及薪傳公司曾代穎良公司清運焚化爐的灰渣到台南市城西里焚化爐清運等語。並有毅泰公司、啟盟公司、嘉發公司、賢益公司之環保署稽查紀錄,永安街及建朝段堆置廢泡棉及照片八張。再者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十時,在
現廠為環保警察隊查獲穎良公司雇用證人俞昭義及彭瑞麟焚燒廢泡棉,亦均供承伊老闆姓陳。核與被告己○○於警訊時所稱:其二人係伊公司之員工等情相符。且其二人均係以穎良公司之名向外應徵而來,有報紙分類廣影本一份附卷足證。益足認被告乙○○與己○○在未被查獲前,係合夥合作之共犯關係,經查獲後始反目卸責。並有現場照片十六張、環保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五月二十五日、六月十一日、六月十二日、六月十三日對穎良公司及庚○○、己○○等之稽查紀錄附卷可稽,復經檢察官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至穎良公司明興路廠區○○○街一七○號及建南段二九四、二九五號土地上勘驗,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足認穎良公司確實有載運其他公司之廢泡棉到其公司之焚化爐焚燒。是被告等所辯,皆互相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均罪證明確,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己○○、庚○○與甲○○等四人所為,均係違犯修正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按被告等行為後,廢棄物清理法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已修正為同法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刑度固無不同,但條號已有修正,條文之構成要件內容亦有修正,自均應適用裁判時之現行上開修正後規定處罰。被告乙○○、己○○與庚○○等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四人前後多次從事廢棄物處理,均係基於一個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行為所為之繼續犯行,為實質上一罪,公訴人認係連續犯,尚有未洽。爰審酌被告三人經營期間不長,規模非鉅,情節非重,且審理中坦白認過,態度良好,並渠等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 謝燦錫謝三安 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 顏清長 雖曾於於八十六年間因犯妨害投票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二年確定,惟該案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確定後,迄本案犯罪時已滿二年緩刑期間,且其緩刑之宣告並未經撤銷,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故應認其亦視同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以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參份在卷足按,復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五二0號、本院八十六年度南簡字第二六三號卷宗足憑,其渠等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本案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渠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均併諭知緩刑參年,以勵自新。至被告等犯罪所用之推土機一台、鉗鍋爐一組、過濾煙囪一組,業經台南縣歸仁鄉公所派員載運丟棄,業據被告謝三安、謝燦錫於審理中一致供明在卷,且復查無證據足證上開證物仍存在,自堪認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並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丶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附錄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被告 劉芫宏 為易潔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核備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核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後段之罪,其先後二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基本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依刑法第五十六條
之規定,係連續犯,以一罪論。被告易潔公司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第四項之規定處罰之,科以罰金。被告 王飛勝 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竟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核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前段之罪,其前後二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基本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係連續犯,以一罪論。被告王飛勝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賭博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執行易科罰金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案之罪,核屬累犯,應遞加重其刑。爰分別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前段、後段、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劉聰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住台南市○○路○段二八三號三樓之一A室身分證統一編號:
證人丙○○女歲(民國日生)
住台中市○區○○路一四六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證人丁○○女歲(民國日生)
住台南縣歸仁鄉○○村○○○街十五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證人辛○○女歲(民國日生)
住台南市○○街一五二之二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證人戊○○女歲(民國日生)
住台南市○○路十四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證人壬○○女歲(民國日生)
住台南縣永康市○○○路六巷一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選任辯護人徐豐明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年度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參佰伍拾伍片、廣告板壹片、目錄拾貳張、投錢桶壹個及新台幣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
一、係已滿二十歲之成年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在案,現仍在緩刑期間。詎仍不知悛悔,其明知少年子○○(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另案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所販賣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一批,均係侵害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音樂著作權之非法重製物(即盜版音樂光碟),竟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十九時至二十二時二十分許,因子○○係女兒之同學,子○○當晚須至學校(夜校)參加考試,無暇至台南市○○路明興夜市販賣上開盜版音樂光碟,而委請 沈錦鳳 代為販賣盜版音樂光碟,沈錦鳳即與 張女 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將上開盜版音樂光碟,置於其在台南市○○路明興夜市所承租之攤位,並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出售並交付不特定人,因而侵害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嗣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晚間二十二時二十分許,經警於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子○○所有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共計三百五十五片、廣告板一片、目錄十二張、投錢筒一個及販賣盜版音樂光碟所得六百元。
二、案經附表所示 滾石 公司等十三家公司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盜版音樂光碟情事,辯稱:「我當天晚上七點去擺攤,我沒看到子○○及她的攤位,我擺攤很久之後才被警抓獲,警卷現場照片第一張的攤位是我的,子○○的攤位在我面對顧客的右邊,子○○的攤位是用鐵架架設上面會鋪蓆子,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晚上我都沒看到子○○,之前子○○有跟我說她當天有考試,我到夜市時就有幾箱盜版CD放在我的攤位後面,照片的廣告牌是我的,我跟子○○的廣告牌很相似,我不知道警方查扣的是我的廣告牌還是子○○的。直到警察抓獲我,我都沒看到子○○,子○○在九十一年四月一日之前的上個星期六有跟我說請我幫她看攤位,但當天整晚我都沒有幫子○○販賣盜版CD」云云。經查,右揭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訊中供承在卷,其供稱:「我在盜版音樂光碟攤位的旁邊擺設正版音樂光碟,因為章魚(即少年子○○的綽號)去學校考試,所以我幫她看一下,(問:妳說只是幫她看一下攤位,為何本隊員警到達現場時蒐證妳在販售盜版音樂光碟及收錢?)因為幫她看一下攤位,當看到生意上門,沒有幫她賣的話,感覺很對不起她,經我清點盜版音樂光碟共三百五十五片,這些盜版音樂光碟不是我所有,是章魚的,現場是由我暫時負責幫她收錢並轉交盜版音樂光碟給不特定顧客,每片盜版音樂光碟是以一百元販賣,我知道所販賣的音樂光碟全部是盜版光碟」等語(詳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警訊筆錄),核與少年子○○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供稱當天請被告代為販賣盜版音樂光碟之供述相符,而子○○當晚係參加學校考試,亦有台南市私立六信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復函乙紙在卷可按,另被告確有販賣盜版音樂光碟,亦有警方蒐證照片二十一幀在卷可稽,並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盜版音樂光碟共三百五十五片、廣告板一片、目錄十二張、投幣桶一個及販賣盜版音樂光碟所得之現金六百元可資佐證,被告於審理中辯稱未代子○○販賣盜版音樂光碟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無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被告雖以幫助之情代子○○販賣盜版音樂光碟,惟販賣盜版音樂光碟乃侵害著作權法之構成要件行為,仍應依共同正犯論處。其與少年子○○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沈錦鳳為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子○○(其年籍詳卷附本院少年法庭九十一年度少護字第二八九號裁定書影本)共同實施犯罪,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加重其刑。被告於同一時地,一行為而侵害滾石公司等十三家公司之著作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品性,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共三百五十五片、廣告板一片、目錄十二張、投幣桶一個,係共犯子○○所有供與被告共同犯罪所用之物;現金六百元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訊中供承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一併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附錄法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附表:
┌──┬────────────┬──┬────────┬───────┐│編號│盜版音樂光碟名稱│數量│被侵害歌曲名稱│被侵害公司名稱│├──┼────────────┼──┼────────┼───────┤│1│ 梁靜茹 我喜歡等│五五│我喜歡│滾石│├──┼────────────┼──┼────────┼───────┤│2│ 孫燕姿 自選集等│四十│沒時間│ 華納 │├──┼────────────┼──┼────────┼───────┤│3│ 許慧欣 快樂為主等│廿九│快樂為主│上華│├──┼────────────┼──┼────────┼───────┤│4│ 張清芳 等待等│五│真愛尺碼│ 豐華 │├──┼────────────┼──┼────────┼───────┤│5│ 蔡健雅 等│八│相信│環球│├──┼────────────┼──┼────────┼───────┤│6│ 周蕙 最新專輯等│八│今宵多珍重│ 福茂 │├──┼────────────┼──┼────────┼───────┤│7│ 庾澄慶哈世紀 等│四十│命中註定│新力│├──┼────────────┼──┼────────┼───────┤│8│ 黃妃 等│三十│一心一意│ 魔岩 │├──┼────────────┼──┼────────┼───────┤│9│ 周杰倫 等│卅四│忍者│ 博德曼 │├──┼────────────┼──┼────────┼───────┤││ 蕭亞軒 4U等│六三│問自己│科藝百代│├──┼────────────┼──┼────────┼───────┤││ 成龍 真的用了心│四│真的用了心│東方魅力│├──┼────────────┼──┼────────┼───────┤││S.H.E.等│廿四│幸福留言│ 華研 │├──┼────────────┼──┼────────┼───────┤││ 容祖兒 │十五│說真的│ 艾迴 │├──┴────────────┴──┼────────┴───────┤│合計│叁佰伍拾伍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