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99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將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
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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