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08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之2
      自然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上午九時二
十九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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