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0號11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凃岱玫
倪訢被告 劉博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黃怡文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