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暄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順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惠茹┌─────────────────────────────────────┐│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暄暉企業有│土地銀行土│102年8月10日│30,982元│CM0000000││││限公司呂│城分行│││││││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