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60號聲請人 劉徐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8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第一商業銀行關│第一商業銀行 關西 │90年10月18日│17,500元│EH0000000││││西分行 田昌熾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