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 徐海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0九年度重訴字第四號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一0九年三月十二日、一0九年九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保護自己權益,爰聲請交付如主文所載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