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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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09號原告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情定團膳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俊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909,233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8,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采蓉附表:編號土地/房屋面積(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鹽行段1532地號)2,975.4720,500元全部60,997,135元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鹽行段1532-12地號)19.838,400元全部166,572元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鹽行段1532-16地號)12.788,400元全部107,352元4.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鹽行段1533-4地號)19.468,400元全部163,464元5.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鹽行段1534-3地號)13.18,400元全部110,040元6.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鹽行段1535地號)486.8711,000元全部5,355,570元7.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19,009,100元全部19,009,100元合計:85,909,2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