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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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3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大空壓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銘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天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具公司印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