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9號原告 黃傳豪 訴訟代理人 簡翊玹 律師被告 張晏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0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張家訓
法官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