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稅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稅簡字第19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啓良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1日112年度稅簡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許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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