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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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理監事選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號抗告人 黃火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第135期草湖(一)自辦市地重劃會等11人間理監事選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