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4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940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嵃森 、 楊善荃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善荃(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 王卉騏 系統顯示為「楊■荃」,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