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310號、113年度執字第1304號),本院於113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林志堅出生日期」之記載「民國00年0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林志堅出生日期」之記載,正確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本院誤載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因其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依前旨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