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1月20日下午4時1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陳瑞鈴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當庭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元,經聲請人
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二、聲請人願當庭撤回刑事傷害罪之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
十七度易字第二一五三號)。
三、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