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65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麗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逾期六個月以內之利息利率是否有誤?(2.677﹪×1.1=2.9447﹪)
二、請確認違約金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固定加碼2.3%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並請分段載明請求違約金之利率及期間。
如:
┌────────┬─────┬───────┬─────┐│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106年7月28日起至│2.9447﹪│106年8月29日起│左列利率之││107年1月27日││至107年1月27日│2.9447﹪││││止││├────────┼─────┼───────┼─────┤│107年1月28日起至│4.977﹪│107年1月28日起│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至107年2月27日│2.9447﹪││││止││││├───────┼─────┤│││107年2月29日│左列利率之││││起至清償日止│4.977﹪│└────────┴─────┴───────┴─────┘
三、債務人高麗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