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 鄭瑞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提出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資念婷